黄牡丹翻车了吗
听说和白有个孩子 真的么 还没看到哪里
把玫瑰最早给的钱 退股 吃干抹净
这段 我怎么没看到啊?
我可能看漏了
剧中有2次提到玫瑰的股份,但是我忘了是哪2集了
一次是方不想雇佣一个能力很好海归,方的合伙人说他独断专行,方说他的股份最多他说了算,合伙人说那应该问问玫瑰,玫瑰也有股份呢。方说等年底把玫瑰的钱撤出了还给她,把她的股份都转我名下。
第二次是卖公司,方合伙人不同意,说但凡玫瑰有股份也不会同意的。这就说明玫瑰的股份已经被转到方名下了。
开公司的时候玫瑰的钱是股份,公司赚钱了就把每股原始股东钱都退给玫瑰,然后自己占有了那部分股份。
这不是把玫瑰吃干抹净了吗
看到现在觉得天仙可以拿个奖了。
同意🙋
天仙演技越来越好了
而且人也越来越美了
有一种特别成熟的气质美感
比小时候更动人
演技上的成熟更是自不必说
男嘉宾三号明知自己病入膏肓还积极追求大美女,怎么想的?
就是要死了才能半仙一样潇洒地活啊
可能是为了突出他妈那句话,玩鹰的被鹰啄了眼睛。。。
果冻可是因为玫瑰单身了10多年啊。。。
为啥我总觉得他根本没可能单着,不然没法维持内心秩序啊。。就是个海王,表面有能力运营整个鱼塘,其实一旦哪只高质量鱼溜走了,自恋心态就崩溃了。鱼塘是不会就此关张的,就是想起那条鱼就很悲愤。
你这个才是专业的分析!👍
别的不说微软的发家史她们可能不知道吧?它不就是一路买断那些小公司发展起来的吗?
另外他们可能不知道PayPal 的founder 一直不停地开公司,不停地卖公司有什么问题?人家就是有能力,事业成功难道有什么争议?
至于合伙人因为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有不同的意见拿股票走人不是再正常不过?别的不说,以新东方为背景的电视剧中国合伙人她们总看过吧?
买卖公司完全没问题,你提到的这些例子里面有几个是恶性收购了?剧里合伙人可是提到了恶性收购。你查查什么是恶性收购再来给方洗白吧。
没想到方这种人渣还有人给他洗白,粉丝滤镜真是太厉害了,感觉明星杀人放火粉丝都会原谅的。
看来要给大家科普一下恶性收购了。
https://baike.baidu.com/item/敌意收购/261449
敌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敌意收购者”的计划;如果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必须并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敌意收购”。事实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断言,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如果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上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这种股东接受“敌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沙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敌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敌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美国工人反对“敌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高级经理人员也反对“敌意收购”。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许多所谓‘投资者’,只注意短期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敌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因为尽管 “恶意收购”给股东带来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鲜明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括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敌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敌意收购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主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认为它“破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1995)。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升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敌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时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重大突破,因此不可能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 [1]
总而言之,方同意的这次收购,得益者是收购方和唯一的股东-方。损失者是方公司里的员工和合伙人还有公司的发展前景。
方就是一个只看钱的小人而已,在金钱上面,他对自己所谓的最爱的玫瑰都是如此-把玫瑰和她哥投资的原始股买断了。更何况自己的哥们同事什么的了。这不是众叛亲离是什么?
买卖公司完全没问题,你提到的这些例子里面有几个是恶性收购了?剧里合伙人可是提到了恶性收购。你查查什么是恶性收购再来给方洗白吧。
没想到方这种人渣还有人给他洗白,粉丝滤镜真是太厉害了,感觉明星杀人放火粉丝都会原谅的。
被游戏规则彻底洗脑 vs 和游戏规则有边界地共处
谈不上哪个更好,都是自己内心选择。嗯别告诉我没得选才选的前者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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