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看出处的全文,但我理解这里同人文指的是文学作品的同人,不是真人同人,比如哈利波特的同人,和魔道祖师的同人。所以文中的“ower"指的是“owner of the copyright" ,指的是文学作品的作者,比如JK Rowling, 和墨香铜臭,并非指的是真人。
如果想出版文学作品的同人作品,应该要得到作者授权吧。之前江南用金庸小说人物创作了“此间的少年” 就被金庸告了,陪了不少钱。如果同人不做盈利不知道法律上如何界定。
葭月 发表于 2020-07-16 19:42
“owner of the copyright"我觉得说的是明星本人或者是最原先的作品作者,"fan fiction author"是同人文作者。 按文中的说法,同人文作者把自己写的文章放到公共网上,就已经侵犯了"owner''s third exclusive right in distribution"; 出版是reproduction, 是另一回事.
当然这只是美国法律讨论。
“owner of the copyright"我觉得说的是明星本人或者是最原先的作品作者,"fan fiction author"是同人文作者。 按文中的说法,同人文作者把自己写的文章放到公共网上,就已经侵犯了"owner''''s third exclusive right in distribution"; 出版是reproduction, 是另一回事.
当然这只是美国法律讨论。
freedcamp 发表于 2020-07-16 20:26
我是觉得 fan fiction 是文学/影视作品同人,真人同人是 real person fiction, 真人耽美同人是 real person slash. 这几者不太相同。
我觉得不能因为别人不在意同人就要求所有人不在意,有点道德绑架。如果肖战觉得某篇文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提告,我觉得完全没问题。但我同意粉丝替他做决定越俎代庖了。
macha 发表于 2020-07-16 19:24
我同意在这点上粉丝确实不应该越俎代庖,
但是不能因为别人不在意,就假装对侵犯别人权益这个行为不存在,还是要注意的,不知道国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我是觉得 fan fiction 是文学/影视作品同人,真人同人是 real person fiction, 真人耽美同人是 real person slash. 这几者不太相同。
葭月 发表于 2020-07-16 20:29
哦,学到了!
这是一篇学术文章,并不是法律,我其实赞同这个作者的看法,当owner认为自己被fanfiction侵权的时候,他可以使用first and second exclusive right来保护自己。注意的这里说的主体是owner本人,就是正主,不是他的粉丝。实际上好莱坞的男女明星们被写同人的数不胜数,他们还会在节目上跟主持人和观众讨论情节,没听说谁会去诉讼同人作者。
国内明星同人创作早就存在,随便搜一下同人榜,什么牛鹿,霆峰,朱白,云次方都榜上有名。陈情令大火后,博肖文断层式井喷。我个人不认为肖战本人会在意什么同人文,他出演的陈情令本来就是耽美,他是艺术生出身,曾经推荐此房是我造这个电影,说明他对文艺作品的宽容度很高。而且他这样爆红的艺人连睡觉都时间都没有,怎么会去关注什么同人文。
可惜他的粉丝不宽容,没有界限感,越俎代庖,在公众平台上拉扯大旗,马上变成热点,而且使用了最让人厌恶的举报方式,企图用人多势众压倒对方。退一万步讲,即使肖战真的觉得被那篇黄文冒犯,他也不会用这样大张旗鼓的方式,他有的是其他办法可以迅速安全悄无声息的解决。
一个成熟的社会是多元化的,有主流有小众,主流并没有权力让小众消失。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讨厌白菜的人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能禁止其他人吃白菜,更不能把白菜全部铲除。国内更复杂的一点是审查制度,和分级制度的缺乏,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冲突和对立。后来的发展就变成魔幻主义了,只能说未知全貌不予置评。也许等刑事案件最终结果公布,才可以获知更多信息和发展线。
liumajia 发表于 2020-07-16 19:00
本来是对同人创作的学术探讨,可是......
好吧我也说说从吃瓜得来的信息和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的理解同人创作是用已有的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进行再创作,不是真人再创作。表达不严谨,但就是这个意思。
同意你说的肖战本人极大可能不会理会这种事,他没时间。
第五名著不只是用了名字,而且是色情文学。你可以说这篇文章在美国网站 ao3 上不违法(虽然这一点我存疑,但不在这里探讨),可它很大可能违反中国的法律。公民举报中国网站上一条指向极大可能违法的色情文章的链接 是错的吗?难道肖战粉丝不是公民?
请注意,举报的是微博上的链接,不是网站。这一点早有澄清。
你可以吐槽中国法律对文学创作管控太严,但要改变这一点,应该去推动立法。在修改法律之前,即使觉得不合理,也应该遵守。
另外,从我各处吃瓜来看,这件事本来就是设好的局,等着肖战粉丝入局,而且有后手,即使肖战粉丝不入局,也会有人引爆。不是肖战粉丝要大张旗鼓,而是227做好了局把事情闹大,拉各个小众圈子下水。
一个学术探讨,这位朋友又把肖战粉丝拖出来鞭挞是为什么呢?还有你每次发言都及时附和的那位朋友,是有哪位肖战粉丝惹了你们了吗?
对不起,本来就是想学术讨论一下,没想到还是歪楼了。
我还是那句话,网络鉴黑不鉴粉,是不是粉丝做的事情现在是没有定论的,还麻烦大家不要指责。
还没看出处的全文,但我理解这里同人文指的是文学作品的同人,不是真人同人,比如哈利波特的同人,和魔道祖师的同人。所以文中的“ower"指的是“owner of the copyright" ,指的是文学作品的作者,比如JK Rowling, 和墨香铜臭,并非指的是真人。
如果想出版文学作品的同人作品,应该要得到作者授权吧。之前江南用金庸小说人物创作了“此间的少年” 就被金庸告了,陪了不少钱。如果同人不做盈利不知道法律上如何界定。
葭月 发表于 2020-07-16 19:42
你的理解是对的,我把fanfiction和real people fiction搞混了了,上述文章并不涉及真人的创作。Real people fiction (RPF)在美国流行的时间很长,在boy band盛行的时候就开始了。似乎美国并没有特别的法律保护不可以把明星名人写入RPF,原因是明星名人不是注册商品,也没有copyright,尤其作者都会标明纯属虚构,与真人无关。不过这并不影响我对事情起源的看法。
对不起,本来就是想学术讨论一下,没想到还是歪楼了。
我还是那句话,网络鉴黑不鉴粉,是不是粉丝做的事情现在是没有定论的,还麻烦大家不要指责。
freedcamp 发表于 2020-07-16 20:56
同意! 谁又能拍着胸脯保证自己看到听到的就是全部事实呢? 这件事到现在我唯一能确定的就是 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局,其他细节的真相我个人没办法做出判断。所以不想急于给任何一方定罪。
大家还是回归到同人文的学术讨论上吧。
本来是对同人创作的学术探讨,可是......
好吧我也说说从吃瓜得来的信息和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的理解同人创作是用已有的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进行再创作,不是真人再创作。表达不严谨,但就是这个意思。
同意你说的肖战本人极大可能不会理会这种事,他没时间。
第五名著不只是用了名字,而且是色情文学。你可以说这篇文章在美国网站 ao3 上不违法(虽然这一点我存疑,但不在这里探讨),可它很大可能违反中国的法律。公民举报中国网站上一条指向极大可能违法的色情文章的链接 是错的吗?难道肖战粉丝不是公民?
请注意,举报的是微博上的链接,不是网站。这一点早有澄清。
你可以吐槽中国法律对文学创作管控太严,但要改变这一点,应该去推动立法。在修改法律之前,即使觉得不合理,也应该遵守。
另外,从我各处吃瓜来看,这件事本来就是设好的局,等着肖战粉丝入局,而且有后手,即使肖战粉丝不入局,也会有人引爆。不是肖战粉丝要大张旗鼓,而是227做好了局把事情闹大,拉各个小众圈子下水。
一个学术探讨,这位朋友又把肖战粉丝拖出来鞭挞是为什么呢?还有你每次发言都及时附和的那位朋友,是有哪位肖战粉丝惹了你们了吗?
yinggulingxiao 发表于 2020-07-16 20:37
我自我认领一下,你说的即时附和的朋友应该是我。附和这个词形容的真好,嗯,因为我一直手机在刷楼,所以总能即时附和偶像mm 发言。她说的基本表达了我想表达的但是嘴笨没法总结到点子上的对整个事件的看法,以及对华人部分战粉的观感。我说过我不会极端粉丝行为上升明星,对每个人的明星都一样。所以我不管怎么想,那也只是我个人看法,我对liumajia所说的我表示下赞同也有问题? 这个楼不就是大家讨论,求同存疑的。你觉得举报是无辜被设局,那我就我吃瓜的信息源判断就是那小兔巴比挑起来的。而且我在227之前看到这个事情发酵,就我看到的她那个举报模板,我当时看到的瞬间也有热血上头迁怒肖战的瞬间。觉得他没有管好这帮发疯的越界的粉丝。但是成年人冷静下来思考后当然知道不能怪他,所以我觉得他很无辜。我当然希望有查案中能找到证据证明她是埋线黑,能给肖战和肖战粉丝一个清白。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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