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acmov
保释金到底是个什么制度?就是花钱买刑期抵扣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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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14:57:01
看那个跆拳道见义勇为的帖子突然想到的,如果天使有10万美元,花这个钱它能买到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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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发生在一个人被逮捕——刑事诉讼的正式起点—-之后,刑事判决生效之前;保释是一个人的法定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形,任何被逮捕的人,也就是刑事被告人,都有被保释的权利,这是英美法,以及所有法治国家的长期传统。为什么?因为每一个人在被依生效判决定罪之前都被假定为是无罪的—也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那为什么还要逮捕呢?刚刚逮捕了,又放出来,逮捕不就成了多此一举了吗?不,不是这样的。逮捕在刑事法治中有很多功能:逮捕能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并加以记录以便继续侦查、追踪和防范;逮捕能把嫌疑人从社区隔离出来不再继续他的犯罪活动,保护社会;逮捕能帮助执法机构更快查清案情。但逮捕后不能一直关着,主要是因为无罪推定;另外对最后证明是无辜的人,长时间的拘禁相当于判了刑,有的人按规定最后真需要要判的刑可能都不比实际关押的期限长,长期的诉讼中关押对这样的人尤其不公平,因为失去的人身自由是过后用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保释不是没事了,只是改变了对被告人的人身的管制状态,他的案件仍在,侦查仍在,刑事案件仍在,一切仍在按部就班继续进行。许多人以为保释了、人放出来了就没事了,那是对法律的极大误解。另外,保释可以让被告人更方便地和他的律师一起准备自己案件的辩护工作,对辩护一方极其有利,所以在实践中保释是律师们极力为自己的客户争取的一个事项。也是刑事辩护的第一件大事。虽然现实中现金(以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保释最常见,保释不只是可以用现金,还可以以房产(court lien),专门的保释公司(bail bond company)出钱保释(一般要求被告人以自己的房产抵押)。还有其它的形式,比如带电子追踪器、上交护照,最底的条件甚至可以是自己赌咒发誓(bailed on personal recognizance),当然这种只适用于很轻的犯罪并且被告人的逃逸再犯的风险特别小的情况下。保释的条件和定罪的条件完全不同,其考虑主要是逃逸的风险和放出去后继续危害社区的可能性有多大。别忘了,保释条件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人会及时返回法庭和侦查机构,随传随到。保释金不是一种惩罚,它不是也不会代替被告人最后应该付的其它刑事责任包括刑事罚金。如果被告一直随传随到,到案件结束时他的保释金会被如数退还。如果他逃逸,保释金会被没收。总之,保释和逮捕各有各的功能,并不能互相代替。保释和逮捕,(在刑事诉讼期间)关押和不关押,实际上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个人安全)和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也就是公民和社会的集体安全)之间的一个平衡。在英美法下,保释是常态,不许保释侦查诉讼期间一直关押是例外。而且过高的保释金是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所禁止的,主要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历史上国王所代表的独裁政府曾经以此迫害异议人士,让他们事实上得不到保释。在中国、以及各种过于偏重打击犯罪、忽略刑事法制保护人权一面的国家,出于其刑事法制目的的考虑,保释的条件苛刻,保释的运用极少,以至于很多人弄不清保释是咋回事儿,弄不清保释和无罪释放是啥关系,并不难理解。中国刑事案件中的很多冤案,比如著名的聂树斌案,和被告人不能保释,和律师很难见面沟通、辩护准备工作严重受限有很大关系。很多人喜欢无罪推定原则,但只限于它还是个“原则”的时候,一旦落实因实行这一原则而必然导出的具体制度时,就开始不那么喜欢了。特别是当罪犯,有些还是显而易见的罪恶昭彰的罪犯可能也会受惠于这样的制度时,就更是勃然大怒了,对这样的混蛋还搞什么无罪推定呢?为什么还要允许他们被保释?对这样的人我只能说,你和那些独裁者的想法一样,独裁者恨不得完全取消这个制度,抓起来就一直关着,其实最好是直接枪毙,都是坏人了还这么麻烦干什么呢?问题是, 谁来判断谁是”坏人“?用什么样的方式判断谁是“坏人”?法院无罪释放的人一开始都是在某个人或某些人眼中的“坏人”吧?你自己有没有哪一天被看作是个“坏人”?法律不是非黑即白,治国不是做小学数学题那么简单,最好不要情绪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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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发生在一个人被逮捕——刑事诉讼的正式起点—-之后,刑事判决生效之前;保释是一个人的法定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形,任何被逮捕的人,也就是刑事被告人,都有被保释的权利,这是英美法,以及所有法治国家的长期传统。为什么?因为每一个人在被依生效判决定罪之前都被假定为是无罪的—也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那为什么还要逮捕呢?刚刚逮捕了,又放出来,逮捕不就成了多此一举了吗?不,不是这样的。逮捕在刑事法治中有很多功能:逮捕能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并加以记录以便继续侦查、追踪和防范;逮捕能把嫌疑人从社区隔离出来不再继续他的犯罪活动,保护社会;逮捕能帮助执法机构更快查清案情。但逮捕后不能一直关着,主要是因为无罪推定;另外对最后证明是无辜的人,长时间的拘禁相当于判了刑,有的人按规定最后真需要要判的刑可能都不比实际关押的期限长,长期的诉讼中关押对这样的人尤其不公平,因为失去的人身自由是过后用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保释不是没事了,只是改变了对被告人的人身的管制状态,他的案件仍在,侦查仍在,刑事案件仍在,一切仍在按部就班继续进行。许多人以为保释了、人放出来了就没事了,那是对法律的极大误解。另外,保释可以让被告人更方便地和他的律师一起准备自己案件的辩护工作,对辩护一方极其有利,所以在实践中保释是律师们极力为自己的客户争取的一个事项。也是刑事辩护的第一件大事。虽然现实中现金(以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保释最常见,保释不只是可以用现金,还可以以房产(court lien),专门的保释公司(bail bond company)出钱保释(一般要求被告人以自己的房产抵押)。还有其它的形式,比如带电子追踪器、上交护照,最底的条件甚至可以是自己赌咒发誓(bailed on personal recognizance),当然这种只适用于很轻的犯罪并且被告人的逃逸再犯的风险特别小的情况下。保释的条件和定罪的条件完全不同,其考虑主要是逃逸的风险和放出去后继续危害社区的可能性有多大。别忘了,保释条件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人会及时返回法庭和侦查机构,随传随到。保释金不是一种惩罚,它不是也不会代替被告人最后应该付的其它刑事责任包括刑事罚金。如果被告一直随传随到,到案件结束时他的保释金会被如数退还。如果他逃逸,保释金会被没收。总之,保释和逮捕各有各的功能,并不能互相代替。保释和逮捕,(在刑事诉讼期间)关押和不关押,实际上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个人安全)和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也就是公民和社会的集体安全)之间的一个平衡。在英美法下,保释是常态,不许保释侦查诉讼期间一直关押是例外。而且过高的保释金是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所禁止的,主要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历史上国王所代表的独裁政府曾经以此迫害异议人士,让他们事实上得不到保释。在中国、以及各种过于偏重打击犯罪、忽略刑事法制保护人权一面的国家,出于其刑事法制目的的考虑,保释的条件苛刻,保释的运用极少,以至于很多人弄不清保释是咋回事儿,弄不清保释和无罪释放是啥关系,并不难理解。中国刑事案件中的很多冤案,比如著名的聂树斌案,和被告人不能保释,和律师很难见面沟通、辩护准备工作严重受限有很大关系。很多人喜欢无罪推定原则,但只限于它还是个“原则”的时候,一旦落实因实行这一原则而必然导出的具体制度时,就开始不那么喜欢了。特别是当罪犯,有些还是显而易见的罪恶昭彰的罪犯可能也会受惠于这样的制度时,就更是勃然大怒了,对这样的混蛋还搞什么无罪推定呢?为什么还要允许他们被保释?对这样的人我只能说,你和那些独裁者的想法一样,独裁者恨不得完全取消这个制度,抓起来就一直关着,其实最好是直接枪毙,都是坏人了还这么麻烦干什么呢?问题是, 谁来判断谁是”坏人“?用什么样的方式判断谁是“坏人”?法院无罪释放的人一开始都是在某个人或某些人眼中的“坏人”吧?你自己有没有哪一天被看作是个“坏人”?法律不是非黑即白,治国不是做小学数学题那么简单,最好不要情绪用事。
如果是为了保障人权,为什么要收钱呢?没钱的穷人,比如这个天使,岂不是享受不到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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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说只收钱,前面我不是说了吗,还有其它的保证形式啊, 比如带电子追踪器,上交护照;其次,收钱的数额必须考虑被告人的财富,有钱人比如辛普森必须保释金高, 否则那点钱根本不足以保证他会回来;没钱的必须定的低,否则等于变相否决保释,所以没钱的也可以享受人权。不要抬杠,不收钱,啥也不收,有几个被告会自己主动回来,他们是傻瓜吗?我前面说过,这就是个平衡,追诉犯罪的集体安全和保护人权的个人安全的平衡。当然实行起来,弊端肯定不可能一点没有;你要想找完美的制度,只有天上有,人间没有;但也不要以“任何制度都有缺点”来抵赖,否认有的制度就是比另一种制度要好些。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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