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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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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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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编辑总结:为什么在美国禁枪不现实 (系列)

2501

16

2020-06-30 11:24:50

应网友邀请, 特地过来将原来写过的老文, O编辑总结: 为什么在美国禁枪不现实 系列文章重新在这里发一下。 也希望大家了解一下美国从1980年到现在枪支文化的演变,典型案例和一系列的问题所在。 同样,作为NRA教官,也希望大家注意训练与安全。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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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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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1:27:19

不会用回复功能,尝试后编辑掉。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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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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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1:28:36

刚来华人,不太会用,研究一下。。。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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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只看楼主

2020-06-30 11:29:14

原来是这样用的。。。 再发一遍好了。


系列(一): 为什么我们应该拥有枪支。


本文首发北美留学生日报,


感谢提供例证及论点的各网友们。本文非个人原创,而是整理枪友会和MITBBS各路网友讨论而成。



随着一次次校园枪击案发生,禁枪与反禁枪的言论斗争一直在持续。


虽然我个人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控枪,但是作为一名资深持枪者,前美军军人和现联邦探员,我对很多拍脑袋想出的禁枪言论是非常反对的。这里就说说我个人分析的为什么禁枪 在美国不现实,以及为什么美国很多地区拥枪的必要性:


每次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我都要首先声明,我个人是支持严格枪支管理的。即如果能真的保证罪犯的枪也被没收,我也支持限枪。但我绝对不支持现行民主党挂羊头卖狗肉的,只许州官放火的哗众取宠的假禁枪(如:只追究即禁枪法案颁布日之 后的枪支,对以前枪支既往不咎–笑话,旧枪就不能杀人么?)如果真要禁就严格宣布回收政策,过期出动军队,挨家挨户搜,搜到者严处!并严守边境,打击贩毒枪支相连之犯罪。如果做不到上面的,我则支持合法理智的公民拥枪,包括加强学校,商场等公共场合警力,或许可CCW。此外,我作为资深持枪者,亦强调枪非万能,望海外华人无论支持或是反对禁枪者,均能时时警醒,be aware of our surroundings,不沦为暴力犯罪之牺牲品。(我再次强调,这是我个人观点。 和枪友会很多枪友的观点并不同,此处不代表枪友会观点)


(一)美国地广人稀的情况造成警力覆盖不便,拥枪自卫是必然选择。


不同于中国的中央集权制度,美国联邦一州一地方三级都有一定的权力。是相当分散的地方自治机构,这点从警力也能看出,联邦调查局负责重大凶杀等刑事案件,州警基本在州高速及附近维持秩序,以及承担环境,动物等警力维护。而面对小偷小摸来说,则是由地方警察来负责的,这三个警力系统并不是一个财政收入体系。而是各自税款负责各自层面。这就造成了人口密集且富有地区警力充分,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人们拥枪意愿不高。自然更严格的枪支管制容易出现。事实上,不管是网购还是LOCAL的枪店/枪展,今天在各东西海岸各州买枪都不是已经很容易的事。绝对不像美国某些媒体和中国大部分媒体所说的买枪就和买菜一样。符合人富有且密集的新英格兰地区如麻省,以及首都圈华盛顿特区附近,绝大部分人口是不持枪 的,地方法律也对枪支有严格的规定。


拿马里兰州为例:


? 买任何枪,不管步枪还是手枪,要做背景调查,然后等7天,太多申请的话,等3个星期也是有的。然后没问题了 才能把枪弄到手。有什么精神病前科,犯罪前科的都不可能买到枪支。

? 任何枪支,都要进行弹道测试。就是打几发,然后存档,费用买家出。

? 弹夹是不准购买流通20发以上的。

? 买手枪的话必须接受手枪安全课程。过关了才有资格买枪。

?购买枪支后,30天后才有资格另外购买一把。

? CCW (手枪公共地区持枪证)形同虚设,理论上是可以申请,但实际上人根本就不发给你,所以根本就不可以合法的带枪出门。

? 枪展上没有任何漏洞,就不存在着可以一手交钱,马上取货这个可能。


这和全面禁枪有任何不同么?


但是我们要知道,美国的人口只有中国的1/4(3亿对14亿)可用面积却是中国的近一倍。这就注定了美国在单位面积的人口比中国稀疏的多。而警力单位这一需要人口密度+税务财政来负担的事物,就注定了它在美国的先天不足。毕竟从统计来说,人口需要警察的事件是有一定概率的,那么密集的人口就可以有效减少总警力需求,反之则是对警力极大的浪费。今天美国超过百万的大城市只有9座,相比中国是160座以上,这也可以说明美国的警力面对的是一个多么分散的人口。这种地广人稀造成了两个问题:一)区域内单位人口能负担的警力非常少。二)警察出警时间非常长。而且这两种因素经常有综合性负面效应,即:最近这些年经济不好,导致很多地区没钱雇警察,缺乏的警力造成警方反应速度进一步降低。


这个长能有 多长,拿亲身例子来说,我住在俄亥俄州的哥伦布(Columbus OH),前几个月某女同学凌晨2点多家里被人莫名其妙的用力砸门(美国这边的公寓门一般只有木门,不像中国有防盗门),她独自在家怕是抢劫,于是打了911和我的电话,我从起床,穿衣服,开车到她家,吓走了砸门的人一共用了15分钟,(事后分析估计是个打秋风的小混混)结果911用了多长时间出警?整整1小时45分钟,如果是真强奸杀人的焊匪呢?那警察可以直接来收尸了。后 来警察来了后我们了解一下,原来当晚整个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区以北只有那一辆警车(我们住的不算校内,所以校警根据辖区是不出车的)万一有点什么事情,如何顾过来?要知道,俄亥俄哥伦布是俄亥俄第一大城市,人口80万,我们住的还不是差的区还如此。那么你如何指望人口远稀疏于哥伦布的其 他中部城市,或者广大中部乡村靠指望警察来制止犯罪?尤其最近的警察局离自己 家有足足45分钟开车距离的时候?


从执法层面来看人口密度是执法及时性的影响非常大因素。人是具有社会学的,在大面积的低密度地区,往往会形成孤立的居民点,一个派出所的辖区往往方圆有几十公里,在考虑距离,即使第一时间出警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到达。像中国东部,村与村之间只有几公里,最多十几公里,而且十几公里内都是有人烟的,派出所出警往往二三十分钟就会到达。但是西部就完全不是。 况且往往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单个派出所配备的警察数量也少。容易形成空窗。 最重要的是人口密度和犯罪数量不是正比,不是人口密度低,犯罪数量较少,犯罪数量也不是平均的。

2000年美国人口密度,单位平方英里(大概2.6平方公里)


看看图不难发现,美国有多少个州每平方英里才有20个人?又有多少平方英里才有500人以上?你让这些州去指望警察维持全部秩序,估计累死警察也办不到。


同比中国人口密度,可以看出美国绝大部分地区和中国新疆内蒙几乎一样。而事实上,中国新疆内蒙青海等地区也是因为警力无法大面积覆盖有条件的允许牧民等拥枪自卫的(例如防狼)。


有朋友也许要问,为什么美国很多大城市人口密度很高,犯罪率也很高呢?这就要注意我上面提到的。警力充裕的前提是这就造成了人口密集且富有,随着美国工业空心化和大量中产迁出城市,美国很多市中心和老工业区充斥着教育水平低下, 没有工作技能(而没有迁徙能力)的人口,这些人口是无法产生有效的负担警力的财政收入的同时,还因为谋生手段如卖淫,贩毒,抢劫等提高了犯罪率。导致进一 步中产迁出一财政不足一警力下降一犯罪上升的恶性循环。


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暴力犯罪后你愿意等待911的遥遥无期?还是希望自己手里有一把枪能够自卫?


(二)枪支给予了人们能平等自卫的能力。


上面说到了美国警力的现状,那么当自卫提上日程后,我们就要看看枪支对自卫的重要性。


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就是讲威慑的作用。中国费了那么多人力物力造了核武器,不但从来没有在实战中用过,还宣布永远不先于敌国使用。那么核武器就白做了吗?没有。它的威慑力仍然起作用。公民持枪是同样的道理,持枪最大的作用 在于其对坏人的威慑。


只 要法律允许守法公民持枪,并且民间有很多守法公民持枪(美国3.1亿人2.7亿支枪),这个威慑力就是巨大的。监狱里的很多罪犯被面试时说过:如果知道潜在的受害人可能有枪,他们就常常打消了犯罪的念头。因为罪犯不知道谁家里没有枪或谁身上没带枪,就算是坚决的禁枪派也受到了这种威慑力的保护。这就是“无枪胜有枪”。相反,如果法律禁枪,就算你悄悄在家里放了枪,罪犯也会认为你家里无枪而光顾你家,并有可能让你吃亏。这就是“有枪如无枪”。


打一个比方,如果 你是一个坏人,和同伙想出门去搞点儿钱,出门左拐是完全禁了枪的伊利诺伊州的莫顿格罗夫(Morton Grove,IL),出门右拐是每家必须有枪的乔治亚州的肯尼索(Kennesaw, GA)。罪犯会去哪里呢?不用问,绝大部分脑子没坏罪犯会去无枪区,不管罪犯自己有没有黑枪。肯尼索人不需要拔枪开枪,枪的作用已经体现了。而三十几年来两个城市犯罪率的变化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


正因为枪的主要作用在它没有使用时已经发挥了,民众很难估计枪支到底制止了多少犯罪。所以,一些媒体利用这一点给大家造成一个印象是枪没有用而只有走火的危险(而绝大多数人的枪确实一辈子都不会真的用来打坏人)。


既然枪的主要作用是威慑,并且很难判断到底威慑住了多少坏人,那么我们怎么看待枪的用处呢?让我们先保守地假设枪的威慑作用等于零,然后再看枪的实际用处。


一般来说守法公民用枪吓唬或打伤打死坏人后会报警,所以警察局会留下记录。 只要上网搜索一下“gun self defense statistics”,就能够找到很多结果。根据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犯罪学家1994年的研究,每

年美国大约有250万人次守法公民用枪吓退或击退罪犯,其中约39万(15.7%)相信当时如果没有枪他们死定了;约36万 (14.2%)相信他们当时如果没枪很可能就死了。也就是说,就算枪的威慑作用为零,枪每年也使几百万人免于暴力犯罪。七十多万人免于死亡。这项研究还显示,在超过一半的情况下,罪犯是两人或更多;超过四分之一的情况下,罪犯是三人或更多。这意味着除了枪支以外的其他自卫手段(功夫、防狼喷雾、电击枪等)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


枪 支当然带来了副作用:走火每年杀死六百人左右。作为对比,美国有2.5亿辆汽车,每年车祸死三万多人。开车死亡的概率是枪支走火死亡的概率的50多倍。枪支第二个副作用:一个正常人可能在买枪后发疯,杀死多人。比如桑迪胡克惨案(死26人),电影院屠杀,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死33人)等等。在过去多年里美国发生的大屠杀(每次死人超过4人均称为大屠杀)平均每年死100人左右。但是如果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这些惨案的发生地点恰好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公民禁枪区。也就是说,这些人之所以挑这些地方进行屠杀,恰好是因为他们知道,在这个区域里,守法而不带枪公民是没有还手之力的。


为啥屠杀的地方不去人口密集的警察局或者军队训练场?原因也很明显了。软柿子永远是最好捏也是被最先捏的。


比较一下合法枪支的直接作用(每年拯救七十五万人次的生命和使二百五十万人次免遭暴力犯罪)和它的副作用(死七百多人),我们只能说它的副作用是为了发挥合法枪支的正面作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正如美国每年车祸死亡三万多人也是大家日常开车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美国一共拥有两亿四千万辆车,而只有两亿支枪,车辆死亡率却是枪支的42.857倍来看,我们是否要考虑禁一下私家车?

请记住,这种比较是在假设枪支的威慑作用为零的情况下作出的是非常保守的估计。另外疯子们要杀人不一定要用枪。波士顿的马拉松爆炸案用的是高压锅和炸药。美国历史上死人最多的大规模杀人案是巴斯学校炸弹案(死45,伤58)使用的是爆炸物。最大的恐怖案件是911和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一个用的是飞机,一个用的是汽车炸弹。死亡数目成百上千。我们是否也应该即车辆之后,禁高压锅和飞机?


(三)美国枪支犯罪最大的问题是非法枪支,而不是合法枪支。


我们上面说了马里兰州的枪支管理的法律和规则。不难看到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买枪是非常麻烦的。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另一个事实是,马里兰的政府控枪控的很严,但做为其最大的城市巴尔的摩,赫然是全美凶杀案发率最高的城市之一。巴尔的摩的东城和西城,平均每天各自被枪杀一个。2010年感恩节,1天内被枪杀了12个。而如果阅读卷宗我们不难发现,包括媒体大肆报道的各次枪击案中使用的枪支都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而且巴尔的摩不是个例,参照 一下芝加哥和洛杉矶,纽约等地。这些都是全美数一数二控枪严格的地方,可是结果似乎是非常的打脸。


很多人,尤其是不拥枪的人都容易注意到到媒体罗列的数据,说什么去年美国死于枪支的人数有超过多少万,因此就觉得枪支是洪水猛兽,多可怕。但你如果进一步的去看这些数据,你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超过60%的涉枪案件,枪支是 用来自杀。剩下的谋杀案中,多数是帮派之间火拼。只有极少数是用来谋杀。


这个问题其实很明显,犯事的很少是合法途径取得的枪支。也就是说,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美国各级政府根本没办法控制黑枪。当然,很多人认为如果政府禁枪,民间的枪减少,坏人犯罪时用黑枪的就减少了,最终会达到让社会更加安全的目的。问题是现在美国的黑枪的最大的两个来源是替人买枪(StrawPurchase,即罪犯找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朋友或亲戚,通过他们买枪后自己用)和少数腐败的联邦枪支许可证持有者(欺骗说枪支丢失,其实把枪支倒卖到黑市)。现有的法律已经禁止这样的事情发生,但在法律的执行上有问题。这时用通过更多的控枪法律的办法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如果美国实行完全禁枪,黑枪是否会减少呢?答案是应该会的。守法公民手里的枪会减少到零,但黑枪会减少很多吗?公民和罪犯的武力对比会发生什么变化?


对于今天来说,枪并不是高科技。中国有很多制造黑枪的手工作坊。而美国民间的加工能力要远胜中国。现在数控机床CNC已经非常便宜(低档的2000刀左右)并且随便买。你只要先买金属块,再上网下载合适的数据文件,就可以做出各种枪。虽然没有经过各种抛光退火等复杂工序,质量无法和工厂制式生产的枪比较,但作为黑枪用是绰绰有余的。


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到一个数据。2011年全美范围内死于步枪的凶杀人数是不到400,同年死于在哪里都能买到的锤子的人数是500+.死于女司机的数目更是上万人,这个是不是应该把锤子连同女司机也一并禁了?(当然,这是开玩笑,个人没有任何意愿攻击锤子和女司机)。


目前的流行的禁枪言论,基本上还是在讨论控制合法民众拥有枪支的权利。而对于黑枪的控制,现政府并没有什么可行性的建议。可是这个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恰好不在于合法良民手中的枪,而是在于市面上无法统计的黑枪。同理,政府可以轻而易 举的通过法律禁止掉守法良民的枪,但对黑枪可以说是束手无策。


奢望解决黑枪犯罪的思路竟然是控制合法枪支,解除守法公民的自卫权,这不是搞笑么?


结语:

枪,就象一种保险,一种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保命的保险。而对保险我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我需要用到保险的时候,如果我没有保险,我自己能否承受损失?如果能承受,那么我就不买保险(因为这种小概率事件很难发生在我的身上)。如果不能承受,我就买保险。所以我不会给我买的几百刀的电视机购买保险(Extended Warrantee),但我一定会购买足够的车险、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万一我出事时我的孩子们仍然有足够的钱上完大学。购买这种保险既不是咒我有车祸,也不是咒我早死,而是我作为一个挣钱的男人应该为家庭付出的责任。


很多人热衷于反枪、禁枪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我住在好区,坏人从来不会来,将来也永远不会来。如果我有枪,除了增加走火的可能性以外,枪对我没有任何用处。在枪肯定没有用处的时候,当然社会上的枪越少我越安全了,当然我要禁枪、反枪了!


但是问题是:你肯定坏人不会来?是不是非要等坏人按响门铃探问家里是否有人时你才开始考虑拥枪?难道那些坏人到好区抢劫的案子还少了吗?要看到多少例子才能相信这可能发生在自己家?


枪支这种保险类似于人身意外保险。如果没有枪支这种保险,万一出事时,其后果是我无法承受的,所以我和美国一半以上的家庭选择拥有枪支并进行必要的训练。你呢?


最后假设一下,美国政府威武,首先花若干年把近三亿支民间的枪支收缴上来,再花若干年把所有源头都禁了,罪犯终于再也拿不到任何黑枪了。那么第一,罪犯能肯定守法公民没有枪了,所以罪犯不用费劲搞黑枪了,只要拎一根棒球棒,或一把匕首,那么守法公民在警力遥遥无期的情况下面对两三个这样的罪犯有什么办法呢?(一个手无寸铁的码农如何对付三四名壮汉?)更低的犯罪门槛很可能使更多的罪犯出现。(中国如此警力集中的区域小偷小摸次生犯罪很多,重案相对少,美国反之,如果禁枪,那真是重案次生犯罪都很多了)其次,罪犯仍然可能有黑枪,而守法公民却没有枪,那么守法公民在警力不足时候面对这样的罪犯有什么办法呢?第三,在美国政府达到罪犯绝对无黑枪之前的很多年(如果这个能够达到的话), 你是否主张自己应该支持禁枪,先交出武装,任人宰割?


想通这些你就能明白,为什么美国禁枪不现实了。而你,如果所在地区允许,是不是也应该去合法买一把枪自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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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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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1:38:20

系列 (二): 警察权责的界定与各州自卫权的落实


在北美中文圈中对枪支问题的讨论里,最常见的控枪论点就在于个人持枪的不确定性。毕竟任何一个人在不同刺激下都有失控的可能,而全民拥枪使得这种失 控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大大增加。如果恰好失控者带枪,而周边人不带,则很可能会产生悲剧。 基于此种概率,控枪/禁枪观点拥有者认为应该对枪支进行严格管制,将失控范围减少到少数经过训练的执法者手中,这样才能使得随机性大规模枪击概率降低同时 使得武力仍能够保护大多数人。


我对此观点是非常赞同的,问题在于,这种观点持有者搞错了一件事情:警察权责的界定范围。 即警察权力(关于警察权力可以参考O编辑总结:如何应对美国警察)和警察责任的相对应关系。如果我告诉你,美国警察在有第一时间基于他自身判断剥夺你生命 的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胁时对你进行任何保护的义务时,你会怎么想? 绝大多数华人第一反应都会是:


你在开玩笑。


错,我真的没开玩笑。 因为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从1981年来通过一系列法案确定的原则。(美国的案例法系中,一个案子的法理解释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对于美国 警察的权责对应是靠一系列案例来维持的,因此推翻几乎不可能)由于最高法院的这一界定,导致了美国各州的自卫权下放和公民持枪权的极大增加。今天我就来说 说这一系列案件中的两个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过这两个案件,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在正式开始阐述案情前先额外介绍一个背景就是实际上和大多数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持枪(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拥有枪支) 是十分忌讳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责任。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立法禁止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图是1986年(美国各州对持枪权的限制,我原来要找1982年的,结果时间太老找不到。。。从文字记录来说1980年左右只有四个州是允许携带的)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更远的1980年是46:4. 那么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 让我们从1975年的某个周日清晨的华盛顿特区开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个周日的清晨,两名年轻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个时代的年轻人一样租下了华盛顿特区(美国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个公寓的三楼的房间并分担房租。在他们楼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岁的女儿。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时候,二楼的公寓门 (美国的大多数公寓门是没有防盗门这说的,都是小木板门,很容易被踹开) 突然被两名壮汉踹开,这两名壮汉(后来被确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冲入了二楼公寓,并当着小孩的面轮奸了她的母亲。


睡觉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听到楼下Douglas 女士尖叫声后立即拨打了美国报警电话911,并向调度员报案她们的公寓在被强行入侵中。并请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调度员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警 方将及时调度警力进行支援。


06:23华盛顿警察局总部接到调度员通知有人在强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调度员给了巡警2级优先权(code 2), 而根据华盛顿警察条例,任何同类型犯罪都是1级优先(code 1)即警力应该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辆警车仍然响应了这一通报,其中三辆赶到拉蒙特街,一辆去调查可能的嫌疑人。


与此同时,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从窗户爬上屋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那里,他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他甚至没有头伸出来看看房子的 前后就走了。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0633分,他们在到达五分钟后没有做任何确认房子内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 了。


于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在哪里她们再次听到Douglas 女士的持续尖叫声; 于是她们再次打了911; 并告诉值班警官她们认为入侵者已进入了公寓,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们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这个电话在0642进行了记录 但处理结果竟然是 “随便查查”。 这次没有任何的警员为这个呼吁出警或者分配任务。


由于相信了警员的话,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楼来帮助Douglas 女士以协助警方。结果被两名犯罪分子发现了他们的存在。两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时内对其进行轮奸,抢劫和殴 打。 三名女性中的两名被迫对彼此实施性行为的同时,另外一名女性被两名犯罪分子轮奸。


一系列机缘巧合下,三名妇女侥幸得以逃命(从犯罪统计来看,这个活命概率小于17%),三名妇女向哥伦比亚警方提起诉讼,内容包括: 1. 0623报案的处理不当,2. 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3. 0642的报警的彻底无视。


但是联邦下级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们的解释是: 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不同于区域的巡回法庭,仅限于数州)本案震动全美。 从此美国案例法开创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的先例。


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无论是民主党的蓝州还是共和党的红州,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自卫(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也纷纷放开。 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让我们复习一下: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在2000年,禁枪和控枪州是19个,开放个人公开/隐蔽持枪州 31个,完全无限制州仍然只有1个。


虽然一直在节节败退,控枪人士仍然有希望,因为最高法院对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态,而一旦表态,则仍然可以推翻下级法院判决。那么他们仍然 有翻盘的可能。 最高法院没让他们多等。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给了其致命的一击。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这个案子十分直接了当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为了保护自身安 全,Jessica 向法庭于1999年6月4日申请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确表示,他在合法探视以外必须离Jessica和她四个孩子(其中儿子 Jesse不是Simon亲生孩子,而三名女儿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码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点15分,Simon 突然闯入并劫持了三个女儿。 于是Jessica 在当日 晚7:30分,8:30分,10点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屡次报警,并亲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报警。 但是由于她原来曾经很善良的允许Simon在不同时间探视过孩子,警察无动于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现在石城镇警局门口,携带了枪支来追杀Jessica并主动向警察开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敌众的被警察乱枪打死,在他的车里发现了三名女孩的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他恰恰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的她们。


悲痛欲绝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据联邦法律42 U.S.C. §1983,她认为 警方“未能适当地执行对限制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 但是地区法院在讨论后根据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诉)的动议并获得了批准。 愤怒的Jessica随即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回法庭。该法院的一个小组在讨论后驳回了Jessica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即结果是否正义判 断),同时确认三名警官有职业豁免权,因此不能被起诉。 但巡回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石城镇警方对禁止令执行有程序性不正当;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胜诉。 此决定在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复审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因此石城镇警方对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责任。 石城镇警方不服,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由法官安东宁. 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就是刚去世那位)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 条款。。。这些话说的可能有些绕,这里小O简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个法律命令,其意义在于如果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基础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 不是个人的伤害。 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由于jesscia和警方在发现Simon杀死女孩尸体前都不能确定这个禁止令的破坏程度。 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而当事者Simon已死,所以这个追责已经可以停止。 至于在破坏这个禁止令产生的生命财产伤害,对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过这一案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


换句话说,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 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实际上奥兰多同性恋酒吧射击案也是如此。 在凶犯数目不明下,奥兰多警方等了3个多小时才采取行动。 最后造成百余人伤亡。 而凶犯只有一个。 无论死亡者是被凶犯还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该。 因为他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禁枪/控枪群体彻底失败



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州—伊利诺伊(对奥巴马大统领的故乡)的彻底沦陷,美国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进 行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 美国拥枪派 V 禁枪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其中30个州是无任何限制的公开持枪州(图绿色) 15个州(土色)允许公民考证以后公开携带。 不允许公开携带州5个(但允许考证后隐蔽携带)


当你了解了这些后,是不是应该自问一下? 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我遇到侵害时候,我应该等待警察,还是应该拥有一把枪自卫?


如果你能明白这点,你就不难了解,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了。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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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3341

只看他

2020-06-30 11:39:58

以前大家还争论拥枪禁枪的,现在这个情形再争就冒傻气了吧?


就是希望别金鱼的记忆。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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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只看楼主

2020-06-30 11:42:24

系列(三) 海勒判决—最高法院明确第二修正案的个人持枪权


本文由枪友会网友hci 原创,Oskarlre 给与部分编辑并得到原作者许可进行转载。特此注明并表示感谢。


长久以来,美国公民的持枪权是引述自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 但是实际上第二修正案的文稿只有短短的一句话: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网友hci把这句翻译为:


“因为一个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民兵组织对维护一个自由国度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力不应该受到侵犯。”


事实上过去百余年此修正案根本没有成为一个议题。 传统意义上美国公民持枪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过去几十年来,近几十年来随着控枪问题被炒作成美国各级政治选举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之下,对这一宪法条文的合理解释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需求。要知道,虽然这句法案原文看似很简单,但基于此点引申出的权力分配是引起巨大的分歧的。 拥枪派和控枪派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解释: 拥枪派认为后半句是本法案的核心,持枪是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力。政府对此并没有随意管制和剥夺的权力。 而控枪派则认为后半句是基于前半句的,个人不构成人民,而人民必须组成组织并被管辖才可以持枪。因此政府有随意管制个人持枪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美国宪法有最终解释权的机构,美国最高法院就要对此作出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判断。 为此最高法院是非常谨慎的。 一直在拒绝两方的案子作为最后听审(美国最高法院有选择案件听审的权力,如拒绝听审,则下级巡回法院则是最后审判结果)。 但这个问题不可能永远悬疑。 因此2008年最高法院以5-4通过了海勒判决(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对第二修正案作了深入的阐释。 也最终确认了以下原则:


“The Second Amendment guarantees an individual''s right to possess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service in a militia, and to use that arm for 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s, such as self-defense within the hom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affirmed.”

O翻译:(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二修正案确保与民兵组织无关的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力,并有以传统合法目的使用武器的权力,例如在家庭中的自卫权。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所确定的那样。


那么这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呢?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


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在美国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因为它不属于任何一州,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直辖土地。因此其法律是直接进入联邦法律范畴并有一个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管辖。 而不是像其他州一样要先进入所在区域的巡回法庭。在1975年的时候,华盛顿市议会颁布了一个枪支管制条例(Firearms Control Regulations Act of 1975), 此条例禁止华盛顿市居民拥有手枪,自动武器,或高容量的半自动枪械,以及禁止居民在未登记情况下收藏枪支。虽然这个条例允许1976年以前注册的警察和枪支对此豁免, 但额外要求枪支存放在家里时必须被“卸载,拆解,或加装触发锁或类似的束缚设备”。 这实际上剥夺了居民合法的在家持枪自卫的权力。 试想,当犯罪分子冲来的时候,你还有时间去找解锁工具或者把拆散的枪装起来么?而禁枪如此严格的华盛顿特区恰恰是美国犯罪最高发的20个城市之一。 因此一直在被居民所诟病。 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斗争, 而2002年的一批案子里,海勒案最终被选择是有其特殊性的。因为海勒是一名特种警察。


作为特种警察,海勒日常工作时候是可以持枪的,而且他可以光明正大的在各个联邦政府大楼持枪巡逻。但是讽刺的是,下班后作为一个华盛顿市的公民,他却被禁止在家拥有枪支。 难道犯罪分子在警察下班后就不报复了么? 从1970年就开始住在华盛顿的海勒眼睁睁的看着自己所居住的肯塔基公寓区从一个对穷孩子友善的救济区域由于犯罪逼迫无法自卫的守法良民逐步搬走变成了一个毒品天堂。 因此他决定改变这一切。 他开始想通过美国步枪协会来对华盛顿市提起诉讼,但是美国步枪协会拒绝了(O注释:别看经常媒体把美国步枪协会渲染成大妖怪一样,其实他们常常是一群懦夫而已,邀功倒是很快的)。


但是总有好事的人来争取这个机会的。 2002年,在卡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obert A. Levy和Clark M. Neily III 两人来挑战华盛顿市的这一规定,并自掏腰包。 要知道,一场最高法院的官司要打就是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美元。 而且最关键的是, Levy 本人从来没有拥有一支枪。 但作为宪政学者, 他认为,宪法的尊严高于金钱(当然,这也是他有钱。。。。) 于是他找到了6名愿意作为原告的华盛顿市公民,提起了诉讼。 并成功将海勒案最终送到了最高法庭。


结果我们都已经清楚了。 在长达6年的诉讼后,2008年最高法院最后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华盛顿特区的枪支管理条例违宪,并全面废除。因为这个裁决的判决书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全面深入的阐述第二修正案的涵义。 因此意义极为重大。 本文在这里详细介绍这个判决书的内容。 基本以翻译为主。为方便阅读,判决书引用的大量案例和文献就都省略了,只是逐段翻译其主要论点和逻辑。

以下为网友hci 独立翻译的判决书总结。 特此感谢。


本判决书分四节:


第一节介绍案子的情况,上面已经介绍不再重复;


第二节占据了判决书的绝大部分篇幅,阐释第二修正案的涵义;


第三节最短,指出出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


最后一节,结论和对案子的判决。


这里先说一下本案大法官构成:

Chief Justice (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大法官:John P. Stevens, Antonin Scalia (于2016年2月去世), Anthony Kennedy, David Souter, Clarence Thomas, Ruth Bader Ginsburg, Stephen Breyer , Samuel Alito.


其中

支持:Scalia, joined by Roberts, Kennedy, Thomas, Alito (O注释:基本为保守派)

反对意见一: Stevens, joined by Souter, Ginsburg, Breyer (O注释:基本为自由派)

反对意见二:Breyer, joined by Stevens, Souter, Ginsburg


现在让我们从第二节看起:


第二节一开始,判决书指出解释宪法条文的原则。宪法是写来能让建国当时的投票公众所理解的,所以其用词都是指的是当时的正常涵义,而不是某种专业术语或者含有其他隐晦的意思。关于第二修正案,判决书认为这个案件的双方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华盛顿特区一方认为拥有武器是只适用于民兵的一个权力,海勒一方认为拥有武器是每一个个人的权力,而与是否是民兵没有关系。于是判决书从语义分析开始,来阐释第二修正案的意思。


第二修正案分为两个条款(见上),前一部分是一个前言性质的条款,后一部分是具体起作用的操作性质的条款。前者并不限制后者,只是用来表明后者的意图。这样的句子结构在当时的法律文本中是很常见的。下面详细分析。


A. 解释


1. 操作条款。

a. “人民的权力”。这样的用词在宪法中用过两次,一次是用于第一修正案人民的集会和请愿条款,另一次用于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和没收条款。用到的地方,都是指的是个人的权力,而不是集体的权力。类似的,宪法中的“人民”,也指所有组成人民的个体成员,而不是其中的一个子集。相反,前言条款中的“民兵”是指人民的一个子集,这和操作条款的用词是不一致的,可见前言条款并不是用来限制操作条款的。这儿,拥有武器权是指所有人民成员的个人权力。


b. "拥有和携带武器"。先说武器,这包括任何个人可以携带的用于进攻或防御的武器,不一定是用于战争的。那种认为被保护的武器只能包括18世纪就存在的武器的说法近乎于胡搅蛮缠。就如第一修正案保护现代的言论手段,第四修正案限制现代的搜查手段一样,第二修正案保护拥有现代武器的权力。

“拥有武器”在建国当时的文献中,是指任何个人拥有武器的意思,而与参加民兵与否没有关系。类似的,“携带武器”也不含与军事组织有关的意思。总之,华盛顿特区方和Stevens大法官认为的“拥有和携带武器”只限于与军事活动有关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含义在立国当时根本就不符合这些词的习惯用法。就算这些词时常被用在军事场合中,也不能说明他们只被限制在军事场合,它们在其他场合中的大量使用说明了它们本身并没有军事含义。


c. 操作条款的含义。就是保证个人在冲突中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力。而且这个权力是事先存在的,第二修正案只是说这个权力不能被侵犯。这样的措辞说明它是一个已有的权力,宪法没有给与人民这个权力,这个权力也不因为宪法的存在而存在。从历史上看,一系列事件使得英国人对集中于王权的武力非常担心,于是在大宪章中规定了新教徒永远也不能被国王缴械,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修正案所承认的权力的来历;到美国立国的时候,这其实已经变成了一个人民的基本权力,而且明显是个人的权力,与民兵组织无关。


2. 前言条款


a. "训练有素的民兵"。民兵,在立国当时和现在一样,都是指所有身体健全年龄合适的男性公民。“well-regulated”在建国当时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意思。


b. "自由国度的安全"。国度,指对自由民的政体的统称,而不是指单独具体的一个州。当时至少有三个原因让立国者认为训练有素的民兵对维护自由国度的安全有用:1) 能击败入侵者和反叛者;2)不必维护一个庞大的常备军;3)训练好了并被组织起来的公民可以更好地抵抗暴政。


3. 前后条款的关系

按照上述语义分析和历史渊源,前后两个条款配合得完美无暇。立国当时,很多人担心联邦政府要缴人民的械,要用常备军或其他武装来压迫人民。所以汤玛斯.杰弗逊在宪法修正案中,很自然的要用一个前言条款来说明宪法保证人民拥有武器权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防止公民的民兵组织被废除。这个条款并没有说“为了保存民兵”是保留这个古已有之的权力的唯一原因。毫无疑问还有其他的更重要的原因,比如个人自我保护,狩猎,等等。但是新的联邦政府可能缴人民械的威胁正是使得这个权力被写进宪法文本的原因(还有一些其他权力并没有被写入宪法,见第九修正案)。(最高法院多数认为) Breyer大法官认为把“个人自我保护权”只是拥有武器权的一个附属利益,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把重点放在了前言条款。前言条款只是说明个人自我保护权与拥有武器权的“被写入宪法”没有关系,但个人的自我保护权其实是拥有武器权的核心成分。


除了忽视第二修正案不是用来发明新奇的法律原则的,而是用来继承英国祖训的这个历史事实之外,华盛顿特区一方的解释根本就不能起到保护一个更狭窄的民兵拥枪权的作用。如果拥枪权只是赋予给有组织的民兵的,这就不能保证一个“公民的民兵组织”的存在来作为对暴政的预防。因为国会有权力来组织民兵,那就有权力来决定谁能当民兵,这样肯定就会形成一个“选择性民兵组织”,这正是英王觉得有用,而美国立国者要力图避免的东西。


B. 先例


上述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符合建国当时各州法律对拥有武器权的解释。略。


C. 对高院反方论点的驳斥


Stevens大法官主要依靠第二修正案撰写时的有关历史(来提出异议),比如当时国会的争论等等。但用这些历史来解释这个共所周知的书写一个已有权力的文本,是很值得怀疑的。当时的确有人担心联邦政府要解散州政府的民兵组织,但这种担心在第二修正案的前身中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是表达在其他的法律提议中。第二修正案的前身是当时已有的一些州的宪法中对拥有武器权的保护条款。第二修正案只是保护人民个人的拥有武器权,并不能避免联邦政府对各州的民兵组织的控制。


Stevens大法官认为有几个州的第二修正案提议中提到了常备军的危险性,说明这个修正案只是与军事有关的。但是,也有一些州和一些个人的第二修正案提议明确的指出这是一个关于个人的权力,比如宾州的提案提到了狩猎权,等等。除此之外,Stevens大法官找不出任何根据来说明拥有武器权只是关于有组织的民兵的。他认为宪法的撰写者们对第二修正案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理解。 但权力法案写下都是当时共所周知的自由权利。


D. 后续


讲述第二修正案通过之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文献对它的理解和应用。太长了,略。总之是符合本判决的解释。


E. 案例


对于已有的相关判例(包括下面要提到的米勒判决),一一论述其是否与本判决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相冲突。太长了,略。结论是没有冲突。


第二节完。


第三节是反枪和控枪人士最爱断章取义的一个章节。这一节很短,只有三段话,hci网友进行了全文翻译:


“和大多数权力一样,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制的。从黑石头到19世纪的诸案例,评论员和法庭经常解释说,这个权力不是一个允许随时随地随意随便地拥有和携带任何武器的权力。 比如说,大部分考虑了这个问题的19世纪的法庭认定禁止隐藏携带武器是符合第二修正案和类似的州法的。虽然今天我们不打算对第二修正案的全部范畴做一个彻底的历史性分析,但我们的意见不应该被当成是对如下由来已久的法令的质疑: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人拥有火器,禁止在敏感地域比如学校和政府建筑内携带火器,或者是对商业武器的出售施加条件和资格。


我们也承认另外一个对拥有和携带武器权力的重要限制。就像我们上面已经解释过的,米勒判决说,被保护的武器是那些‘当代常用的武器’。我们觉得历史传统上对携带‘危险和异乎寻常武器’的禁令也是支持这样的限制的。


也许可以反对说,如果军事服务中最有用的武器,比如M-16步枪之类,可以被禁掉的话,那么第二修正案的权力就完全和其前言条款剥离开了。但是,如我们已经说过的,民兵的概念在第二修正案通过的时期是指全体能战的公民,他们会从家里带着他们自己拥有的合法武器来履行民兵的职责。今天的民兵,要能和18世纪的民兵一样有效的话,也许就是需要那些尖端的在社会大众看来是异乎寻常的武器。事实上,也许再多的小型武器用来对付当代的轰炸机和坦克都是没有用的。但是,就算时代的发展限制了前言条款和被保护权力之间的符合程度,这一事实也不能改变我们对这个权力本身的解释。”

(O注释:这个案子里没记错的话华盛顿市律师曾说到不能让平民拥有原子弹等大杀器。当时的大法官回答好像是:等我们遇到了案子再讨论居民能不能有原子弹这个问题。。。于是华盛顿市律师哑口无言。)


第三节完。


第四节,回到当前的案子,DC的这个法律禁止在家中拥有手枪,同时要求家里的合法武器要随时锁起来或者拆开来,让它不能使用。如上面所说,与生俱来的自我保护权是第二修正案的核心。这个手枪禁令等于是把整个一大类的美国公众常用来自我保护的武器都禁掉了。而且禁令延伸到了家里,这是个人,家人和财产最需要被保护的地方。无论使用什么级别的用来审查被单列出来的宪法权力的标准,这个法律都是违宪的。美国历史上还从来没出现过这么严重的对手枪的限制,很多限制不这么严的法律都被法庭推翻了。


不能说因为允许其他种类的枪,禁止手枪就不是违宪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美国人民认为手枪是最重要的和最常用的自我保护的武器,这就足够认定禁止手枪是违宪的。


要求家里的合法武器要随时锁起来或者拆开来,让它不能使用,这也同样是违宪的,因为这让公民用武器行使其核心的自我保护的功能成为不可能的。


Breyer大法官提出一个比较宽泛的法律论点,他批判我们拒绝建立一个适用于限制第二修正案的法令的审查级别的作法。他建议不使用任何一种传统的审查级别(严格审查,中等严格审查,理性基础),而是用一种赋予法官很大权力的“利益平衡的考究”,用来“考察与重要的政府利益想比,是否某个法令阻碍被保护的权力达到了一个过分的程度”。据此,Breyer大法官认为禁止手枪还不算过分。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其他单列出来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是适用于这种"利益平衡"办法的。一个权利在宪法中被列举出来这一事实本身,就等于剥夺了政府,包括政府的第三个分支(法院),能够视情况来决定什么时候这个权利需要被坚持的能力。一个宪法保证的权利如果要由以后的法官来决定它是否还有用的话,就不能算是一个被宪法保证的权利。宪法权利的范畴是由通过宪法的人民当时的理解为准,无论将来的立法机构或者法庭是否觉得这些范畴是太宽泛了。我们对第一修正案并没有根据这种“利益平衡”的办法来把纳粹言论禁掉,即使这些言论是非常的不受欢迎甚至是错误的,第二修正案也是一样的。 这些修正案恰恰是人民进行了“利益平衡”之后产生的结果,现在Breyer大法官想要自己代而行之。无论将来如何评判,守法的负责任的公民用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家庭的权利高于一切其他的利益。


Breyer大法官责怪我们对如何应用这个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留下了这么多的疑问,说我们没有对我们认可的规章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进行全面的阐释。但是,既然这个案例是本院第一次对第二修正案进行深入考察,我们不应该指望这个判决能阐明这整个领域。假以时日,我们有足够的机会来阐述那些我们上面提到的例外法令的历史合理性,如果,并且当那些例外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


最后,本法庭宣布华盛顿特区败诉,其法律违宪,如果海勒有资格行使他的第二修正案权利,华盛顿特区必须允许海勒注册他的枪并给他发枪证。


判决书的全文贴在http://www.qiangyou.org/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816

判决书的pdf文件在 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54/07-290/opinion.pdf


自此, 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力最终在空悬217年后(1791-2008)被最高法院所确认。 随即美国海外属地持枪权在两年后的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 2010一案中被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本案结合所确认。 个人持枪权正式成为了了美国法律认可的权力所在。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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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只看楼主

2020-06-30 11:46:36

系列 (四): 习惯的力量


本文编辑自: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125757 中的个人回答。


这里我也从另一个视角来说说为什么中美对枪支的观点差距很大,简单来说就是:


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法律。


我忘记谁的文章里说过了,就前两天看的,说的是习惯的力量。


即一个习惯的形成也许有很多的偶然性,但是一旦形成就有强大的维持力量,人类作为生物的一种是有不到非改不可的地步就会维护现状的天性的。 例如中国当年明末为了留发不留头,被杀的人头滚滚。 斗争十分悲壮。 结果仅仅260多年过去,让剪辫子的时候,汉族的一群遗老遗少们好像死了爹妈一样。。。


同理,中国自建国后到严打前民兵持枪,全民备战,父母那代会用枪简直是常态,(不仅会用枪,不少人坦克高炮),结果严打过去2,30年,我发现当年的很多民兵,包括我妈,已经彻底忘记了枪械如何操作了。。。


这就是习惯的力量。


美国也是,虽然拥枪是宪法权力,美国1980年前基本的户外持枪是让渡给政府的,没人想去折腾户外持枪自卫。 结果吧唧,一个联邦案例说警察不对老百姓有义务,瞬间触动了老百姓自身安危考虑,于是在区区30多年内就养成了拥枪自卫习惯、通过地方立法搞定了全国全部的50个州允许户外持枪。 同时搞定了最高法院从法理上确定了拥枪自卫是宪法权力。。。


可以说,


铸九州兵器以为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是中国民众历史上对和平与安定的期望。


腰跨左轮,骑马纵横于旷野,遇到危险快意恩仇,不依赖政府也是美国民众对自由生活的理解。


不存在对错,仅仅是人民由于历史发展做出的最适合自己的选择罢了。


我早就说过,在警力足够的情况下 安全程度为: 严禁>不禁>驰禁。


中国既然严禁,那么就维持住,社会自然长治久安。 缺点就是一旦警力缺失或者反应不足,就会有冤魂(例如7.5)

美国既然不禁,那么也维持住,社会治安在恐怖平衡下也会不错(看看美国自1981年开放公开持枪后总体犯罪率一直持下降趋势),代价就是偶尔的mass shooting的冤魂。

但无论中美,最差的情况就是弛禁,即只在部分地区严禁,却无法控制周边地区。


芝加哥就是好例子,芝加哥是全美禁枪最严格城市之一。 但是却是全美国枪击案最高发地区。

2016年一年,芝加哥枪击死亡752人,受伤3000人以上,这远远超过了美军在伊拉克的伤亡率。

而芝加哥南城是和底特律8miles并称的警察巡逻都不去的区域。



红色的区域谋杀率达到35起以上/10万人,中国平均在2-5左右,是中国的平均值的14倍以上。。。


为什么,合法居民的枪都被禁了,却无法阻止黑枪从周边拥枪州(如印第安纳)流入。。。造成了合法居民手里没枪,坏人手里有枪,然后有钱的搬去好区,用钱供警力以邻为壑。没钱的只能加入帮派,进一步刺激恶性循环。 (这里注意一下,美国联邦,州,地区财政是各自独立结算的,甚至同一个市的不同区的警力都是由本地地税支付的,不会说都是芝加哥警察,蓝区会去红区巡逻协助治安 -- 除非有人报销,这就造成了同一个城市里犯罪率天壤之别的情况。 )


木桶能装的水在于他最短的那块板。 在周围都不禁枪的情况下,任何试图禁枪,却无法提供相应安全保证的地方都会变成罪犯天堂的。


大家可以看看,无论是科罗拉多的电影院,康乃狄格的小学,佛罗里达的酒吧,还是这次的内华达的演唱会,恰恰都是法律禁止公民携带枪支或公民不会携带枪支的场合(当然,拉斯维加斯这次带了也没鸟用)。 我们为啥没听到那个射击场被mass shooting过?


另外有朋友会问,联邦政府不会管么? 遗憾的是,美国并不是中央集权国家,像中国那样的严打在法理上一个侵犯州权,一个违反宪法,收缴枪支更是触犯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


正如那个朋友讽刺的一样,美国联邦政府空拿着世界最大的武力,却一不能禁酒,二不能禁毒,三不能禁枪。 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 但却是事实。


由于人口和枪支文化差异,美国各州作为政治实体在全国系统内建立枪支登记管理都无法达成共识(这需要州级层面首先达成共识,然后建立联网系统),就甭说进一步的管控了。 即使是管控比较严格的蓝州,由于州界没墙,也无法阻挡其他州非法枪支的流入。


因此说,考虑到美国的国情:


  • 保护私有产权-枪械恰好是私有财产,法律不能回溯,自卫权下放到个人,警力财政不统一,需要警察的地区恰恰财政不够,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警察对个人无保护义务


明显不禁更符合民众的需求。


仅此而已。


顺便说一句,每次枪击完,别看媒体闹得欢,美国老百姓就会呼啦啦去买枪,用脚和票子的选择不是最实诚的么。。。 然后枪就会涨价,外加上卖枪的公司股票涨价。。。


幸好我有先见之明,在出事前又买了一把AR15... :-P


---------------------优秀讨论的分割线------------------------


jinning Li: 老右派们害怕一个强有力到能够禁枪的政府甚于大规模枪击事件本身,所以无解。而美国左派却既想禁枪(是不是要加强警方?),又要开放边界(开放怎么禁?),又不断阻挠警察执法,各种自相矛盾,也就只能提出不痛不痒的限制方案,反过来刺激民众恐慌性购买枪支,恰如杀菌剂量老是不够,最后反而培养了耐药菌。


Q: 有人说解禁不是犯罪率降低而是经济

A: 问题在于犯罪统计不能支持啊。。。

美国1960-2015年财产犯罪率,可以看见1960-1980是一路走高,然后在1980年形成高位,然后随着开放禁枪,出现瞬间减少,但是解禁不是全国所有同事解禁而是逐步的,所以在略微震荡回调后一路下行。

美国暴力犯罪率,同样1973-1980是稳定搞水平,然后在1980年后突然下降,虽然1986年-1991年略有回升,但是也只是平台,94年后就一路下行了(女性犯罪总数相对少,不理解为啥89-94还上升 :-P 希望大神解释)


最后就是谋杀率,和property 犯罪很类似。 都是1980年最高位,突然下降后回升,然后一路走低不回头。


另,美国08年金融危机可以说非常凶猛,但是犯罪率没有明显上升。所以用经济解释是不通的。


---------------------------关于另一个题目讨论的分割线-----------------


Q: 很多朋友问如何看待「美国人持枪以反对暴政、维护权利的拥枪理由不靠谱,因为枪打不过国家机器的坦克、装甲车」的言论?

A: 我个人一般不讨论信仰问题。 但是简单一句话。

当一个国家真要被百姓推翻时,百姓手里是否有枪不会由法律来约束。

真正长的答案,我一般推荐 @刘易杰的答案。这里全文转帖,基本代表我的个人观点。作者:刘易杰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168402/answer/240093765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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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么说,就根本不该有什么“女子防身术”,练什么防身术啊,90来斤的小姑娘,再怎么练,碰到个200斤的流氓也得被按到地上摩擦。

我看这家里装的防盗门也是没啥用,碰到个技术高的,两分钟就给你捅开,是不是家里就不用锁门了?

银行门口站那两三个保安,押运公司保安手里的霰弹枪,一样也是摆设,真有悍匪团伙,拿着AK47来抢,能挡住哪个?

再往大了说,这世界上除了美国,其他国家都不用搞国防了,哪怕天朝现在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真拉开架势对着怼,也怼不过美军啊?那还造什么飞机航母啊?

你看,反正怼不过,索性就不怼了,这逻辑就是这样。

公民持枪反对暴政,从来都不是按照你拿着沙漠之鹰对方开着装甲车来碾压这个场景解读的。


首先,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持枪的权力,其实是保障公民武力推翻暴政的权力。手里的枪,是这一抽象化权力的具象化表达,同样也通过“持枪”这种仪式性的行为,不断的强化这一信念,形成公民社会的共识和基石。什么共识?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包括“你”在内的公民,它胡作非为滥用权力,你可以推翻它,甚至可以朝它开枪。


通过“看似无意义”的仪式化行为来强化一个共同信仰信念的方式很多啊,脖子上给你围个红领巾,告诉你这是烈士鲜血染成的,你要时刻准备着做接班人,这红领巾马上就不是简单一块儿红布条了。经过反复的强化,形成信念,以后出门在外,想要偷鸡摸狗,低头看看红领巾,可能就不好意思了,要守纪律。看到老太太跪街上,想要装没看见溜走,低头看看这红领巾,可能就想到哎不行我是无产阶级接班人,雷锋叔叔在天上看着我呢,于是跑过去把老太太扶起来了。


你说这一红领巾又不是混天绫,哪儿那么神通广大啊,还能导人向善改邪归正?不会的,真正强大的力量是这个形式化,符号化的红领巾背后所代表的共识和信念。


同样,全民持枪并不在于让你手里的枪跟政府手里的装甲车能对射平局,而是通过这种“仪式”,传达这种信念,当这种信念成为社会共识的时候,才是对抗暴政的力量。


其次,通过全民持枪可以极大提高政府施暴的成本。


要是每个姑娘都练会三招五势的防身术,流氓想下手的时候肯定要更多思前想后,因为一腿撩阴脚被爆蛋的风险极大增加,顾虑多了,下手机会更少了。家里的防盗门虽然防不住神偷大盗,起码能让多数的流民窜犯不敢乱动念头。银行的保安押运的火力怼不过AK47团伙匪徒,起码不会让人拿把菜刀给抢了。


公民反抗暴政的场景,历史上有几次真的是真的需要怼装甲车的?计生委说你怀胎七个月的媳妇儿是超生,必须拉去卫生所引产上环,不然就扒房牵牛的时候,可曾是开着装甲车来的?你要手里有枪,他没有装甲车开着拖拉机都不敢来。再深了说,他要真知道没有装甲车就办不成这事儿,他能制定这政策?


第三,通过以上两点,让公民意识成为广泛共识,让政府不敢也不能低成本做恶的时候,才更能达成更高层次的共和共识。谁都知道开枪开装甲车火拼是你死我活,哪怕装甲车真能怼了抢,那也是要付出极大成本,这样双方更容易,也更有动力坐下来通过谈判,妥协,司法,选举等方式,达成彼此的制约制衡。让政府没法暴政的根本顾虑是“怕枪“——即便有装甲车,也没法每个拿枪的配一装甲车对阵”——进步到“怕被弹劾”。


当公民意识形成全社会普遍共识,当更完善的机制——司法,监督,选举,舆论——被建立起来,保障公民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去防止“暴政”的产生的时候,我当然支持逐渐缩减持枪。每个人对于他人生命财产和权力的尊重形成了共识,自发的维护一个没有暴政压迫,有了分歧有足够公平公正的仲裁渠道的社会,维护权力真的不再需要“手里有枪”的时候,那持枪就真的可以退出舞台了。这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是没有全民持枪的,但这不代表这些国家缺乏美国这种通过“持枪”仪式所传递的公民社会共识基础,和其他的“防止暴政“手段。


最后,希望”暴政“的阴影不再笼罩着这社会上的每个人——无论你是有枪的,没枪的,还是开装甲车的。

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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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lre001

只看楼主

2020-06-30 11:50:02

回复 6楼zl3341的帖子

你永远不能低估冒傻气的,否则美国现在就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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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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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ghsot_1948

只看他

2020-06-30 13:07:49

有些实话在知乎上没法说。

美国政府的组织是从下往上的,政府的权力,特别是财政权力,从city,逐级向上,逐渐归拢在州和国。行政权(财务和人士任命),立法权,司法也是这样。

美国的官员+警察,是雇员,不喜欢就换。

中国政府组织是从上向下的,权力是政府和百姓之间的,没有制衡的零和博弈。


美国是民间自治为基础的求同存异。中国是,中央政府为基础的,率土之臣莫非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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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