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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人体写真》案审结人美社被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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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2 04:06:00

[IMG]http://www.5959ltys.com/manage/news/showimg.asp?newsid=4418[/IMG]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旭龙因《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纠纷,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一案在二中院审结。

  法院判决人民美术出版社停止发行涉案书,再版、重印时不得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张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2元;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7元,由张旭龙负担2000元,人民美术出版社负担2627元。

  张旭龙起诉称,2001年3月,他与模特汤加丽签订了“拍摄协议”,协议约定拍摄作品著作权归属他拥有。此后,他创作完成了一批人体写真摄影作品。去年7月,他授权汤加丽可以使用这些作品出版其个人写真集。同年9月,他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由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署名为“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摄影集。

  张旭龙认为,书中将自己的艺术创作署上了模特的名字,已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同时,被告擅自对书中作品任意裁剪,且未支付报酬,已践踏了作品的完整性。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人民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其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开道歉;并支付使用这些作品的15万元报酬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了涉案人体写真图片,对图片拥有著作权。汤加丽经过张旭龙的授权,对为其拍摄的人体写真图片进行选择和编排,并加入部分文字,汇集成《汤加丽写真》一书,其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汤加丽写真》一书是汇编作品,汤加丽作为该汇编作品的汇编人,依法对其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应是张拍摄的摄影作品。因此,汤加丽在该书中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其方式构成了对张的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作品完整性,人民美术出版社虽对张的部分作品进行了剪裁,但并未做实质性改动,未歪曲和篡改这些作品的主要内容,因此并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也未侵犯张对这些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张的报酬主张,法院认为,出版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已书面授权汤加丽出版、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汤加丽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的著作权人,其同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是其行使了汇编作者著作权及从原告处取得的相关权利。而人民美术出版社与张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所以也不存在侵犯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关系。因此,张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追踪:人美社不愿赔礼 张旭龙说要上诉

  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采访了双方当事人。

  “我们取得了90%的胜利”,人民美术出版社的代理人刘志伟说,“既然张旭龙授权汤加丽出版,那就要遵守出版界的规矩,出版社当然有权对来稿进行加工,不可能作者拿来什么我们就登什么;至于摄影作品如何剪裁,如何更适合读者观赏,出版社当然比作者更有经验。”

  刘志伟对“赔礼道歉”十分不满,他认为书中注明了“张旭龙摄”,已经充分尊重了张的著作权。

  “800元赔偿不过是个安慰罢了”,刘志伟说,“对方肯定不会接受。”

  原告张旭龙则用“初战告捷”来形容这场官司,“判定出版社侵权和赔礼道歉,表示法院认定了我的著作权。”不过他认为判决存在严重偏差,与他的要求相距甚远。

  “判决书前后矛盾,前面说‘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而判决结果却要我承担2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受理费共4627元),对赔偿只字未提。”张旭龙说。

  判决否认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了张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张旭龙只说了一句:“齐白石的画你敢随便裁吗?”

  对“赔偿15万元”的请求被驳回,张旭龙并不在乎,“我肯定会上诉,这场官司非打不可。”张旭龙说,“判决认定了我的著作权,我理应享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所以我的诉讼标的肯定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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