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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网络暴力 捍卫三观 227网暴事件复盘 (磨砺以须 勇敢前行 在思考中成长)
10万+
2879
2020-07-15 22:35:39
事实真相或许这辈子永远无法知道。不管是战粉还是227凡事过激发言,都是不可取的。不管是两边的,过激言论只能让人看了难受。至少我遇到过让我删帖出言不逊的王八/虾,那口气真是让人心寒。其他方面恶心的言论更是每次不小心看到都会心悸。
就我自己而言,我认可xz在做公益和阿令中的表现,我也相信这次事件不是他一个小娄娄能搞定的。有些心疼。。。 只想说“唯愿君安”!
firewormmm 发表于 2020-07-15 22:00
有理智粉和狂热粉,而且粉丝体量越大成分也越杂,尤其是里面必然还有批皮粉丝的,正是因为后者的存在加剧了狂热粉丝的激进,恶化了粉圈环境。总而言之网络能鉴黑但是鉴不了粉。出言不逊的拉黑就是,三次元的生活已经够辛苦,干嘛要在二次元还给自己找气受呢,牢记快乐追星呀。
个人认为,这件事情是关系到整个互联网的风气和黑操作,并不是单说粉圈。如果把它归类到追星,岂不是说互联网上的事情全部都是与追星相关?
LadyLangya 发表于 2020-07-08 13:41
手动点赞!
话说到什么魅力才能点赞啊?
再说一遍,网络鉴黑不鉴粉,更重要的是这次事件不仅仅是粉圈问题,而是发展成了社会问题。试问一个任由营销号把控,职黑带节奏的网络社会发展下去会是什么样子?只要有钱想搞臭谁就搞臭谁,证据?逻辑?真相?这些都没有煽动性的语言重要。更糟糕的是如果那些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孩子把这些网暴当成他们价值观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将来。。。这才是路人真正担心的。
说到同人创作,我搜了一下美国的fanfiction发现了这条,不过是十几年前,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变化。
Since characters can be copyrighted, with the caveats noted, a fan fiction author infringes the owner's first exclusive right in reproduction every time she reproduces a character in fan fiction. Along the same lines, when that fan fiction author then uploads his story onto the Internet and allows the public to access it, she has violated the owner's third exclusive right in distribution. Finally, a fan fiction writer is also guilty of violating the second exclusive right in derivative works.
(McCardle, 2003).
McCardle, M. (2003). Fan fiction, fandom and fanfare: What’s all the fuss?.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9(2), pp.1–37. [url]http://www.bu.edu/law/journals-archive/scitech/volume92/mccardle.pdf?q=fanfiction[/url]
还没看出处的全文,但我理解这里同人文指的是文学作品的同人,不是真人同人,比如哈利波特的同人,和魔道祖师的同人。所以文中的“ower"指的是“owner of the copyright" ,指的是文学作品的作者,比如JK Rowling, 和墨香铜臭,并非指的是真人。
如果想出版文学作品的同人作品,应该要得到作者授权吧。之前江南用金庸小说人物创作了“此间的少年” 就被金庸告了,陪了不少钱。如果同人不做盈利不知道法律上如何界定。
葭月 发表于 2020-07-16 19:42
“owner of the copyright"我觉得说的是明星本人或者是最原先的作品作者,"fan fiction author"是同人文作者。 按文中的说法,同人文作者把自己写的文章放到公共网上,就已经侵犯了"owner''s third exclusive right in distribution"; 出版是reproduction, 是另一回事.
当然这只是美国法律讨论。
我觉得不能因为别人不在意同人就要求所有人不在意,有点道德绑架。如果肖战觉得某篇文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提告,我觉得完全没问题。但我同意粉丝替他做决定越俎代庖了。
macha 发表于 2020-07-16 19:24
我同意在这点上粉丝确实不应该越俎代庖,
但是不能因为别人不在意,就假装对侵犯别人权益这个行为不存在,还是要注意的,不知道国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我是觉得 fan fiction 是文学/影视作品同人,真人同人是 real person fiction, 真人耽美同人是 real person slash. 这几者不太相同。
葭月 发表于 2020-07-16 20:29
哦,学到了!
对不起,本来就是想学术讨论一下,没想到还是歪楼了。
我还是那句话,网络鉴黑不鉴粉,是不是粉丝做的事情现在是没有定论的,还麻烦大家不要指责。
这不是蛮符合他们的逻辑的吗?粉丝行为上升蒸煮。可怜勒庞没能管理好他的粉丝......
葭月 发表于 2020-07-17 13:39
这可以成为本楼的金句了,简称“勒庞的粉丝”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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