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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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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邓永固被判“诽谤罪”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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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7 10:01:00

       我于2008年10月17日被县公安局刑拘至今年7月15日被县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后释放,坐了整整9个月计272天的牢。我坐牢表面上是所谓的“诽谤”了一小撮官员,其实背后有深层次的因素。
       我自2004年举报高升乡退耕还林违纪、违法案起,便与一小撮官吏结下了“不解之缘”。不但被县、乡官吏威胁,还被市、县纪委的官员威胁、恐吓、迫害和打击报复。市、县纪委在这个案子中弄虚作假,我虽有证据,但按正规渠道向上级反映后,虽有上级纪委过问,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为了维护当地农民的利益和捍卫法律的尊严,我在博客上以《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公布了整个案件的详情和相关证据,并将相关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公之于众。因为之前多次上交材料没人理会,这次写的言辞较激烈,将这些人称作“共产党员败类”,仅两天时间,我觉得有些不妥,将其改为了“相关人员”。这篇帖子都发布了一年多,却突然在去年10月成了我所谓“诽谤案”的罪证。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些人对我打击报复的借口而已。真正的原因是我举报乡政府虚报灾情,骗取地震救灾款,借机发国难财。在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我乡并未有灾情,乡政府却谎报灾情,骗取救灾款。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奋然向上级举报了这一恶行。2008年10月6日,省纪委开始调查,我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了他们。然而有关部门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就将我投入监狱。虽然我愿以项上人头担保我举报的都是事实,但却没有人来查清,相信历史会证明我的清白。
       在明知诽谤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县公安局两警察于11月10日提审我时,拿出一张标题为《共产党不如法轮功》的纸,说是上级给他们的,叫我承认是我发的传单。我知道他们又想用“举世闻名”的劳教制度来迫害我,我根本不可能写这种东西。案件于2008年12月31日移交法院后,2月25日法院以检察院要补充侦查为名发来了延期审理通知单,检察院却没有任何补充侦查的证据。终于拖延至4月20日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安排了县直各部门和高升乡的村干部都来旁听,座无虚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一条能证明我诽谤了谁,大都是干部们的所谓证言,而且诽谤属于自诉案件,程序已经违法。在被我的代理律师驳得哑口无言后,公诉人又理屈词穷的说我“唯恐天下不乱”。这从何说起?!我的举报既维护了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又维护了党的利益,只是影响了极少数官员损公肥私而已。他们不去侵占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就不会有人上访;如果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纠正,也不会揭露出相关部门的腐败,也会风平浪静。到底是谁“唯恐天下不乱”,世人皆知。法院还到高升乡弄了个“干部座谈会”,发动众多干部对我中伤,有的甚至是恶意中伤,无中生有,这无非是想把我搞臭、打倒,但公理自在人心,我根本不屑于理睬。我表示,在一小撮官员的授意下,对这些干部的言行和公、检、法被指令来迫害我表示理解。这不是一场正义的审判,而是一出荒唐的闹剧。双方的争论引起了庭内议论纷纷和一片骚动,法官不得不匆匆宣布闭庭,择日宣判。4月27日,法院又以检察院要补充侦查的名义发来了延期审理通知单。6月19日,法院发来了24日开庭的传票,24日却未开庭;25日又发来一张30日开庭的传票,30日也未开庭,直到7月2日在没有得到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悄悄的开了庭。参加人员只有我的亲属,还有几个人把守法庭大门,禁止其他任何人进入,也不许任何人录音、录像。此次庭审宣读了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材料,全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原高升乡领导对我的看法。我作了早已写就的最后陈述。所谓的补充侦查纯粹就是为了关押我更长的时间。7月14日晚我被要求写了对被举报人的致歉说明,7月15日下午宣判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铁门。
       对整个事件我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我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和人民教育和培养了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责无旁贷。我举报的腐败案件都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人生的意义本来就是竭尽所能承担起对于国家、人民和社会的责任。对我进行迫害,非法关押我长达九个月,不是哪个组织,而是极少数官员所为。我举报的一小撮官员侵害群众和国家利益,成了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他们这次终于找到机会设法利用更大权力的官员动用司法机关迫害我,这种行为说明有些官员已经失去为人和为政者的良知。这不是我个人的悲哀,而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我出狱后,又受到克扣坐牢期间工资等刁难,虽然我的身心健康都受到了摧残,但我有信心克服一切困难,为国家和人民继续努力奋斗。对于不公正的判决,我已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邓永固
                      电邮:[email protected]


                     电话:15982569501


判决书在我的博客相册中:http://hexun.com/dy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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